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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德市中小学教师“十条禁令”

信息来源:办公室 | 发布时间:2014-04-15 | 阅览量:2548

 

 

常德市中小学教师“十条禁令”

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建设,树立教育良好形象,特制定常德市中小学教师“十条禁令”,全市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务必对照自觉遵守。

1. 严禁传播违法违规言论;

2. 严禁侮辱、歧视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;

3. 严禁强制学生消费和克扣学生伙食费;

4. 严禁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、炒股、打游戏;

5. 严禁向学生乱收费、强制和诱导学生购买教辅资料;

6. 严禁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;

7. 严禁在课堂上吸烟或使用移动电话;

8. 严禁私自办班补课、家教家养和参与民办培训机构补课;

9. 严禁无教案上课或酒后上课;

10.  严禁讽刺、指责和训斥学生家长。

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对违反禁令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;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比较强烈、造成不良影响的,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;触犯法律的,移交司法机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