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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源一中水电管理制度
日期:2013-06-27 来源:总务科 关注:1914

  水电是学校教育、教学和师生生活最基本的必不可缺少的物质资源。为了加强管理,保证水电设备安全、正常运行,合理使用,减少浪费,维护正常的教育、教学和生活秩序,使全体师生养成安全用电、节约用电、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,特制定本制度。


  第一条  学校的水电设施包括水龙头、面盆、大便器、水箱、节水器装置、阀门、上下水管道,消防栓,灯座、灯罩、灯泡、日光灯、电扇、空调、开关、插座等,属学校的固定资产。由总务科和使用部门共同管理,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,总务科负责维修和安全检查,并遵循“谁使用,谁保管,谁损坏,谁赔偿”的管理原则。


  第二条  总务科设置水、电工各一人,负责水电的安装、保养和维修工作,做到水管流畅,灯光明亮,供水、供电及时,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。水、电工应严守岗位,认真履行职责,牢固树立为教育教学和全校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,不断改善服务态度,提高服务质量。同时水、电工有权到各部门,各用户检查用水、用电情况,定期抄水电计量表的数据,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其正常工作,严禁以任何借口对水、电工进行打击报复,保障水、电工的合法权益。


  第三条  水电设施维修


  采用计划维修,巡查检修和用户报修相结合的管理办法。水、电工对全校水、电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,发现故障,及时维修,遇师生员工报修水、电设施时,水、电工应及时回应,一般情况要在当日解决。水电维修材料及维修费用按以下条款执行:


  1.自然损坏,必须有旧物存在,经维修人员验证后,到保管室交旧领新,予以维修更换,没有旧物存在,按人为损坏或丢失论处。


  2.人为损坏,由责任人支付维修费用,如损坏严重,无法修复,则按丢失论处。丢失水电设施按市场价赔偿,并支付安装费用,到学校财务室交费后,由总务科安排维修。


  3.公共场所水、电设施人为损坏或丢失,由使用部门及时申报,查不到责任人的,由使用人分摊损失,到学校财务室交费后,由总务科安排维护或更换。


  第四条  安全使用水电


  1.必须按水、电设施的设计功能正确使用,禁止私拉乱扯电线,擅自改变供水管道,因违章使用,导致设施损坏,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,导致严重后果的,还要追究相关责任。


  2.各科室或年级需要增加大功率的设备的,应事前向学校申报,经批准后由总务科安排组织实施。


  3.使用水电时如发现异常现象或出现故障,应及时报告总务科,由总务科安排检修,严禁擅自冒险处理,谨防事故的发生。
 

  4.消防栓及相关设施,为扑火而设置的设施,禁止任何人不经批准擅自动用。


  第五条  节约用水用电措施


  1.教育师生员工自觉节约用水用电,做到人离关电关水。
 

  2.经常检查监督,发一浪费水电现象及时进行教育和制止。


  3.对公共用水、用电场所,实行计划用水、用电,定时开关。


  4.及时排除漏水、漏电故障。


  5.加强水电设施的保养,尽最大可能延长水电设施的使用寿命;


  6.日常维修由水、电工完成,遇需请工的时,须经总务科科长批准。


  7.水电安装、维修材料归口由保管室统一管理,实行以旧换新和物质领用制度。


  第六条  水电费结算办法


  1.收费范围:教学楼内各班空调用电,所有的租住房用水用电,职工宿舍免费以外的用水用电,营业性场所的用水用电,包干结算工程队的施工用水用电。


  2.收费依据:用水、用电均按表计量,收费单价执行电力局和自来水公司收费标准。


  3.结算办法:租住房、职工宿舍、营业性场所的水电费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;各班空调用电由各班按结算金额收齐后统一交学校财务室;施工队的水电费按结算金额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。


  4.计量水、电表出现误差或损坏,应及时申报总务科,由水、电送去校验或更换新表,严禁私自更换,改动水电表。无故不报或私自更换改动水电表现的,水电费依据前次交费数据推算金额的2倍收取。


  5.其它公用水电不收费,但根据水电计量数量对各栋进行综合评价,评价结果在教职工大会上予以通报。


  第七条 本制度具体执行中的问题,由总务科负责解释。